『免責與復權之介紹』


早上八點阿照一如往常到法院之聯合服務中心櫃台報到,他是一個退休老師,退休後就一直在法院擔任志工,最近因卡債族到法院諮詢之人數上升,業務相對忙錄,為了協助卡債族,阿照特地去接受數小時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之教育訓練,希望在處理諮詢時,能提供更好的服務。


 


阿照答:    您好,我是法院服務中心之服務人員,很高興為您服務。


阿信問:   您好,我是上星期曾經向您問問題的阿信,想請教先生,我如果整個更生或清算程序走完,是不是債務就可以不用再還了?


阿照答:   消債條例之設計,是債務人經由更生或清算程序,將債務人的債務進行清理,最後免除債務人其餘未清償債務的制度。所以,透過免責而獲得重生,可說是多數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債務人最終的目的


阿信問:   可不可以請您幫我介紹免責制度?是不是聲請更生或清算最後一定會免責?


阿照答:    沒問題,首先要說明的是,債務人要獲得免責是有條件的,並不是每一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債務人,最後都可以得到免責。


            接下來說明免責制度,在消債條例的免責有二種,一種是當然免責,就是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一定要件,就當然可以將其餘未清償之債務免除;另一種是裁定免責,債務人必須經法院為免責之裁定確定時,才會發生免責之效果


阿信問:    請問什麼情形會當然免責?


阿照答:    在更生程序,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了消債條例另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清償之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依消債條例第73條規定,均視為消滅,是為當然免責,不需要法院下任何裁定,債務人即可獲得免責。


阿信問:    您剛剛提到,除別有規定外,是不是在更生程序也有一些債權是不免除的?


阿照答:    沒錯,如果債權人未申報是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導致的話,並不當然免責,債務人仍然要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任另外,依消債條例第55條規定,有一部分之債權是不免責的,也就是說如果是屬於這種債權,除非債權人同意減免,否則債務人仍然要負全部的清償責任。


阿信問:    在更生程序中之不免責債權有那些項目?


阿照答:    總共有三種,一是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二是債務人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三是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阿信問:    請問什麼情況下需要法院裁定才會免責?


阿照答:    在清算程序,債務人想要免除債務,一定要由法院裁定免除才可以,沒有當然免責之事。


            原則上,法院在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後,就進入免責程序,除了別有規定外,法院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阿強問:您剛剛提到別有規定除外,那什麼情況下,法院會下不免責之裁定?


阿照答:    第一種情形是: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但是其分配結果,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有這種情形,除非債務人可以證明全體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否則,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第二種情形是:債務人在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消債條例規定受免責,除非證明經全體普通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否則,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第三種情形是:債務人有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債權人之處分,除非證明經全體普通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否則,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第四種情形是:債務人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之情形,除非證明經全體普通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否則,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第五種情形是: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之情形,除非證明經全體普通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否則,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第六種情形是:債務人在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除非證明經全體普通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否則,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第七種情形是:債務人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除非證明經全體普通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否則,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第八種情形是:債務人有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收況不真確之情形,除非證明經全體普通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否則,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第九種情形是:債務人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消債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如違反法院調查時之應到場義務、違反生活儉樸及住居限制義務等),除非證明經全體普通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否則,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有上開所指之第二至第九之情形,如果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的話,可以例外為免責之裁定


阿信問:    剛剛提到在更生程序有不免責之債權,在清算程序是不是也有不免責之債權?


阿照答:    是的,在清算程序也有債權是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債務人仍然必須負全部清償責任。其債權有:(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二)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三)稅捐債務。(四)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五)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六)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阿信問:    法院為不免責裁定後,債務人是不是沒有重生之機會?


阿照答:    也不是完全沒有機會,如果債務人是因前面所講之第一種情形而受不免責裁定者,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另外,債務人在法院為不免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二十以上者,法院可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阿信問:    聽說債務人有復權之問題,請問什麼是復權?


阿照答:    復權之問題是債務人聲請清算才會產生,如果債務人聲請更生是沒有復權之問題。


            法院在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依照法令債務人有121種資格或權利,是受到限制,這樣之限制影響債務人甚鉅,「復權」即是在符合一定條件之情形下,由法院裁定解除債務人原受之限制,而回復其法律上之地位。


阿信問:    什麼情況可以聲請復權?


阿照答:    債務人有下列之情形之一,可以向法院聲請復權:(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消債條例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償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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