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如認執行法院製作之分配表有程序上之瑕疵,固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聲請或聲明異議。惟債權人或債務人除有程序上不服之事由外,如同時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之實體上不服之事由時,得不依聲請或聲明異議而依對於實體上不服之方法對分配表提起異議之訴,請求救濟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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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