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圖樣整體具顯著性,而其圖樣中包含說明性或不具顯著性之文字或圖形者,為避免因該部分致不准註冊,或註冊後就該部分單獨主張權利而產生爭議,得經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與商標圖樣分離單獨請求專用,此為聲明不專用(商標法第19條、聲明不專用審查要點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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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