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84/7/12 台財稅第841634470號函釋公司清算未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屬清算不合法,公司人格自不消滅」。


財政部70/8/18 台財關第19896號函釋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逕聲報清算終結,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財政部72/12/20 台財關第28846號函釋「經履行清算程序無賸餘財產可公分派應視為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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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