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登記,經主管機關撤銷者,亦為公司解散,公司解散後,尚須經清算程序,了結其法律關係,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即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之範圍內存然存續,必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消滅最高法院81度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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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