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148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意旨,若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財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參照破產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趣旨,自應依同法第六十三條,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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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