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雖因誤對已死亡之人核發而經撤銷,然其原始之執行名義如仍屬有效存在,並係就同一債權請求繼續執行,則其情形似與執行名義經裁定撤銷而失其存在者有所不同(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91號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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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