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規定。依此規定,可見不問自然血親或擬制血親,是否同居,養子女對於養父母亦應負扶養之義務。再者,民法規定所謂扶養,其範圍不僅包括維持日常生活衣、食、住、行等費用,尚包括年幼者之教育費及死亡者之喪葬費用在內大理院4年上字第116號判例要旨,戴炎輝等人合著親屬法第465頁、第466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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