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同一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再囑託為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並復知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已辦理登記之日期及案號。土地登記規則第140條定有明文。又禁止債務人就特定財產為處分行為之假處分,其效力僅在禁止債務人就特定財產為自由處分,並不排除他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就經假處分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因執行法院係以查封方法實施假處分,故他債權人就經假處分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對之無須為重複的查封行為,祇須調取假處分執行事件案卷,逕行為拍賣之強制執行即可,非謂執行法院未再查封,不生查封之效力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524號裁判要旨參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