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公司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又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該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而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又明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可知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有數人而未推定代表公司之人時,各清算人對於第三人均有代表公司之權,則公司董事縱僅對清算人中之一人為終止委任契約之意思表示,而未對全體清算人為之,仍難謂不生終止之效力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八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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