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著作權法上之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是由平面轉為立體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係以立體物上是否以立體形式單純性質再現平面圖形著作之著作內容為其判斷標準,如屬肯定,則仍應屬於著作權法上之重製行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22292年度臺上字第525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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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