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增減資發行新股均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已如前述,倘發行增資後之新股之董事會之出席數未達董事2/3以上之決議,則該違法之董事會決議效力為何?公司法並未設特別規定應為無效或撤銷,惟董事會係全體董事於會議時,以特別決議方式決定公司業務執行之方針,當董事會會議有瑕疵時,依設定董事會制度之趣旨以觀,利害關係人得以任何方法主張,原應認該決議係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5788年度台上字第2863號判決意旨台灣高等法院65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8號決議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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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