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無認領無效之明文規定,惟民事訴訟法第589條規定有認領無效之訴。又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參照),亦即認領以真實之父子女關係存在為前提,如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無血統之連絡,縱認領行為完全無欠缺,其認領為無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任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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