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為非訟事件。又對於抗告法院以抗告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之裁定,或以抗告無理由而駁回抗告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而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定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漏未斟酌證據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132663年台上字第880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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