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1030條之1 所載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其請求權發生之原因,而離婚為法定財產制消滅之原因之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合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則在判決離婚確定前,是項請求權既尚未發生,原告自不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554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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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