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被繼承人死亡,生存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分得之財產,該項請求權價值,於核課遺產時,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且生存之配偶之分配請求權不以法院裁判為必要,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時,稽徵機關亦應受理。」,此有最高行政法院86年度判字第2461號裁判意旨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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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