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生存之夫妻一方於他方死亡後所行使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意在清算及取回自有財產,既非本於遺產繼承人之地位有所請求,自不生繼承已死亡之他方債務問題,因此亦無民法第274條規定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93年家上字第197著有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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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