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夫妻一方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他方應就雙方財產及債務,

予以清算,以分離夫妻各自財產,並取回應歸其自己財產之行為,

屬債權請求權,而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係以債權作為標的之處分行為,屬準物權行為,

亦為處分行為,且一經夫妻一方之意思表示即生拋棄效力,故為單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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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