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公司法第191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191條所謂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係指其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明文規定,或公序良俗等情形而言,例如違反公司法第232 條之規定而決議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決議經營非法之業務是。至於董事會造送股東會請求承認之表冊內容如有不實或其他情弊,乃係董事應否負民刑事責任問題,與股東會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形迥不相同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876號判決要旨參照)。股東亦得依據公司法第245 條之規定檢查公司之帳目,此與股東會決議違反法令之情形迴不相同(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862號裁判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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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