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法第164條之罪,行為人須出於藏匿犯人或脫逃人或使其隱避之意思,若其目的非在使犯人或脫逃人藏匿或隱避,即難以該罪論罪最高法院22年度上字第3525號判決意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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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