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稱事實同一者,指刑罰權所以發生之原因事實,係屬同一者而言因之同一犯罪事實,僅行為之程度不同或實施該行為之過程先後有別,諸如犯罪之完成於通常情形下,須經過各種不同階段,而各階段之犯罪行為,又均為法律規定應予評價處罰者,即令法律上之規範評價輕重容有不同,於訴訟法上,仍不失其為同一性之犯罪事實,其一部事實經起訴者,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起訴效力自應及於全部,悉屬應予審判之範圍,有最高法院84年度臺非字第146號判決意旨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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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