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 項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裁定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或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1326號、71年台再字第210號、63年台上字第880號判例意旨參照)。

對於非訟事件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國99113日修正之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定依其所認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及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880號判例、80年台上字第1326號判例、93年度台抗字第429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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