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等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檢察官無法舉證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縱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亦不得因此反面推論被告之罪行成立,致違刑事舉證分配之法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9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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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