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有限公司之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有限公司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公司法第99條、第106條定有明文。故有限公司之股東如同意增資而未繳納所認股款,僅生喪失增資認股之權利,尚無於原出資額之外,對公司負繳納增資股款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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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