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同法第26條亦有規定。其立法目的乃在於確保勞工及其家屬生活必須之最低需求。是以,雇主對於勞工所負給付薪資之債務,在其對於勞工之債權請求權之範圍、金額確定前,為民法第334條第1項但書所定,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之債務。又按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規定,乃在於確保勞工及其家屬生活必須之最低需求。該條所謂「預扣」,固指賠償事實尚未發生前,雇主不得扣留一定數額之工資,作為日後發生損害求償之保障;即於賠償事實發生後,於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逕自認定而扣留一定數額之工資,亦屬於上開預扣之行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728日(89)台勞動二字第0000000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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