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僱雙方約定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 1項定有明文。如勞僱雙方約定之工資,不低於基本工資及以基本工資為基準計算出之例休假工資、延時工資等之總和,則該工資之約定,自不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雙方均應受其拘束,勞方尚不得更行請求例休假及延時之工資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93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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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