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若要聲請「假扣押」的話,

依法必須要有所謂「假扣押的原因」,

而所謂「假扣押的原因」是指債務人(也就是你請求賠償之對象)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

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

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

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

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而言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可供參照)。

聲請人如果沒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相對人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或其他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則法院很有可能會駁回假扣押之聲請,法院目前的實務見解也大多如此,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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